新法关于中断与中止相关规定有三方面的创新,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断制度。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是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制度。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是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即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当劳动关系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如果要追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则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从2008年5月1日该法施行之日起,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
我们分析:以往对加班费用的保护,只保护者提起仲裁开始前的60天。而这一规定显然是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只要劳动关系还存续,就不受限制。其隐含的意义还在于,对于存续期间发生的劳动报酬拖欠纠纷,可能不会再受到两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以前的报酬不管有多少年,都应当得到保护。这使得劳动者一旦离职或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大都进行秋后算帐式的维权行动以维护自身利益。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管理的很多若干年前人与事都有可能被提起,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 (杨建燎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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