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将劳动争议事项提交给劳动仲裁机构,请求该机构就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调查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准司法活动。它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
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是世界先进发达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通常做法。最早对此进行立法规制的国家是英国,其早在1924年即制定了有关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专门法规。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萌芽于1933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中国成立后,劳动部制定并颁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和《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办法》,初步建立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55年7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到1978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使中断了23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条例》、《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程序、仲裁原则、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劳动争议仲裁,特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仲裁庭,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活动。该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职责、仲裁员的资格、劳动争议的管辖、劳动仲裁的原则、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劳动仲裁的开庭审理和裁决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