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监察有些什么区别?
劳动保障监察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或者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等,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案后,将代表劳动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进入用人单位查证违法事实: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代表并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当场予以纠正;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代表并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代表并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杨建燎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