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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燎劳动争议仲裁法变化3: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
作者:杨建燎    分类:人力资源    来源:原创    时间:2008/4/10 17:51:48

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 条例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
 新法劳动争议管辖权
 

12)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17)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18)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1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法宝的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时,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而且,按照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体制,通常按照行政区划层层划分。

而新法对旧条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不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要从争议案件的多少,对当事人的方便程度等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次,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一条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与其经营所在地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所在地有所不同,有许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距甚远,特别是一些集团公司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或者是劳务派遣的员工,如果这些“地域不同”一旦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更是涉及到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问题。新法显然是从当事人经济与方便方面着想,授权给当事人选择用人单位所在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对于劳动者而言,既节约时间也节约成本(如果安排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仲裁诉讼将极大增加其路费、餐饮、住宿等成本,本条规定了确立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劳动者可以就地维护自身权益,相反地,用工单位的必然上升)。

杨建燎撰文(http://www.chr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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