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受理投诉时应当怎么办首先必须明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职责,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就是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法律上将这种行为称之为“不作为”;对于这种“不作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即行使法律授予的、人们通常说的“民告官”的权利。
对于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因“不作为”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劳动合同法的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