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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题五:弄错管辖权导致“有理却败诉”争议案
作者:杨建燎    分类:企业战略    来源:原创    时间:2008/3/13 23:01:42

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专题四:新法实施后还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这是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并不影响劳动者在发现劳动权益受侵害或发现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为了确保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得到及时的救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还专门设定第九条授权给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负有监督劳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责任,也有责任督促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的发生,同时有责任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相关权益受损时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法律的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可以直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而且应当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以及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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