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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燎:劳动合同法与人员聘用制规定的异同3
作者:杨建燎    分类:人力资源    来源:原创    时间:2008/1/18 16:20:27

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建立的时点不同

《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作了调整,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也一样,如果没有推聘,如果推聘了却有部份员工没签聘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就与劳动者了建立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的人事关系从何时确立?

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符合条件择优聘用的,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单位方应当按照《聘用制度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单位方应当自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之日起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由此可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是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它和劳动合同法的相似点是也有30天的缓冲期;超过30日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支付二倍工资;人员聘用制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由此对受聘人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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