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水平及其支付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高度关注的问题.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都对劳动报酬支付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中针对劳动报酬规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如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保障等等。另根据劳动部和地方有关工资支付的相关规章,进一步规定了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赔偿等相关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基本构成了目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范畴中关于劳动报酬的主要规范和依据。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工作中,时常遇到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劳动者月工资待遇数千元,但在试用期间工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享受提成工资及相关待遇的约定。
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呢?
《劳动合同法》就劳动报酬问题,在保留原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基础之上,进而对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及工资待遇约定的明确性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说通过此条规定弥补了对试用期工资规范的空白,避免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约定劳动报酬标准过低的现象,也为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认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待遇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针对工资待遇故意不与劳动者约定明确数额,为劳动者诉讼造成阻碍的问题,便于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劳动仲裁机构或是人民法院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进行准确认定。
此外,刚颁布并将于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对劳动报酬争议的处理作了很明的规定.比如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即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当劳动关系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如果要追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则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从2008年5月1日该法施行之日起,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
以往对于加班费用的保护,只保护自提起仲裁开始前的60天。而这一规定显然是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只要劳动关系还存续,就不受限制。这一条文隐含的意义还在于,对于存续期间发生的劳动报酬拖欠纠纷,可能不会再受到两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以前的报酬不管有多少年,都应当得到保护。这使得劳动者在职时为保饭碗会忍气吞声先行接受用人单位种种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但一旦离职或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大都进行秋后算帐式的维权行动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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