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人性及人权的一种潜意识敌视、仇视
古人云:“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治国、平天下以修身养性为首,这说明人的立身之本在于高尚的人格和思想,即意识形态。企业的 “钱”不是靠钱挣来的,是靠信誉挣来的,企业主立功,立德,更须立言,“厚德方可载物”。由此,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民企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管理专家曾水良认为,导致了众多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的根源是中国企业主,意识形态价值观、信仰的错位,以致其人格的缺陷!
一、有知无畏而为;
有些人明明知道这是错的,但是却不把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责任放在眼里,一意孤行,种下恶果。这一错是原则之错,是人性可恶。这一类人以三鹿“问题奶粉”河北某奶源供应商为例,虽然此人知道过量三聚氰胺会对人体有害,但是还是钻了法律漏洞的空子,隐瞒事实,蒙混过关,最终成为罪人。当面对受问题奶粉牵连的儿童时,面对民以食为天的食品安全,我想很多人都会用“禽兽”来形容这类奸商;此类事例还有部分黑矿主,为了巨额利润,不惜违规开采,为了一己之利顶风作案等等。这一类人暴露出来的其实是一个道德问题,人性泯灭,他们在“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中扮演重要角色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有知有畏而为;
有一些人清楚知道这是错的,也知道此事最终会导致的严重后果,但是迫于某种压力或私利,错做事。这一错是观念之错,是人格不健全人格有障碍。这一类人以与处理矿难的基层干部为例,他们在面对出现的矿难事故时,为了保住地方“长官“的政绩以及自己的职位,而参与事故的瞒报和草菅人命,直至最后被追查处理。这一类人往往不敢面对现实,当灾难降临,不能真正承担其一份对社会的责任,十足一个“小人”。
三、无知无畏而为;
由无知导致的做错事,应该说是当事者自己的悲哀。作为旁观者也只能感受到无奈,但是同时在无奈过后我们对其也有一份责任,因为我们同在一个社会圈子里。比如以前因为科学发展程度还不够和没有具体的临床表现而导致三聚氰胺监测不出来,这时候相关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所接触到三聚氰胺我们并不能责怪他们,因为他们的意识形态无知而没有意识问题。
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民企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管理专家曾水良认为:治理“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不仅要根治企业主意识形态问题,促使企业主在经商的活动中有所为,有所不为,而非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同时,政府职能机构与企业还应该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化的、合理化的、规范化的、标准化的、可控化的卓越的治理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明确监督、监控、监管的问责体制,才能使重大事故治标且治本。从而,社会转型、经济转型及企业转型方能实现,制造强国的梦想才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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