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事工作者弄不清楚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的经济补偿的算法搞得很糊涂。因为在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里面讲到了月工资,并且规定了工资收入高于三倍的人在08年1月1号以后的限制。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的九十七条里面谈到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是时候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例如,某君在2007年2月进入上海某物流企业,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是08年12月,但是在08年的8月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算法即是以下算法:
07年2月至07年12月共10个月,那么超过半年即1个月,从08年的1月至08年的8月,又超过了半年,那么需要再支付1个月,共能拿到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立即解除还可以拿到1个月的代通知金,即3个月的费用;
前面讲的是解除,如果前面的案例中是在08年12月合同终止,那么该君只能拿到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07年按照07年的政策规定执行;
另外,月工资的标准目前没有相关的细则出台,只能参照沪劳保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资的范围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需要提醒的是:月平均工资还是需要看企业工资表怎么合理控制的问题;(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