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
综合案例分析部分
税务代理人员于2002年1月20日受托为B市宏大公司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经过审查,获得如下资料:
一、 企业有关情况
宏大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情况良好。2001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400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1000万元,房屋、建筑物6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00万元),在职人员610人(其中生产人员500人),主要生产不锈钢丝帘线。
其他有关情况及说明
1、 本例中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2、 核定该企业销售税金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核算按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各月“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均为贷方余额,并按规定结转至“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2002年1月20日,“应缴税金”各明细科目及“其他应缴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无余额。
3、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2001年帐已结,损益表中全年利润总额为3763万元。因上年度亏损,税务机关同意本年度不预缴所得税,于年末终了后45日内一次申报缴纳,然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汇算清缴。结帐时,企业仍未提取所得税费用。利润表有关数据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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